债券简称:23 滨房 01 债券代码:148410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3滨房01”赎回结果及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年末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赎回、回售部分债券的
付息日为 2024 年 8 月 2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赎回选择权或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赎回、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4
年 8 月 2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
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
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赎回的公告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 日完成“23 滨房 01”发行,2024 年 8 月 2 日为“23
滨房 01”第 1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根据《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
集说明书》”)有关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约定,公司可于“23 滨房 01”第 1 个
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20 个交易日,决定是否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当前的市场环境,公司决定行使“23 滨房 01”发行人
赎回选择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23 滨房 01”全部赎回。
公司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上发布了《杭州滨江房产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行使“23 滨房 01”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公告》(2024 年 7 月
三、本期债券赎回实施方案
书》的约定,公司可决定是否在该日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本次赎回对象为 2024 年 8 月 1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23 滨房 01”的全部持有人。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赎回的约定,“23 滨房 01”的赎回价格为
人民币 104.20 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本次赎回的本金总额为
人民币 700,000,000 元,兑付第 1 个计息年度利息总额为人民币 29,400,000 元,
本息总金额为人民币 729,400,000 元。
公司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上发布了《杭州滨江房产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行使“23 滨房 01”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公告》(2024 年 7 月
公司本次执行全部赎回,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24 年 8 月 2 日)起
所有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23 滨房 01”将全部被冻结。
付款方式: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赎回本金及利息的支付。
在本次赎回日 2 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赎回本金及利息足额划
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
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赎回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
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期债
券本次赎回本金及利息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
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相关公告为准。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24 年 8 月 2 日)起,“23 滨房 01”将停止交易。
本次赎回完成后,“23 滨房 01”将于 2024 年 8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
入库。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
所得税源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
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本期债券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
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2021 年 10 月 27 日,国务院
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
业所得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3)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四、本次付息兑付相关机构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东路 38 号
联系人:沈伟东、陈国灵、帅华锋
电话:0571-869986665
传真:0571-8604618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人:王艳艳、屈耀辉、朱军、张大明、赵伟男
电话:010-60837839
传真:010-60833504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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